1、一、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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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负责新增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4、二、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不得超越第一执业地点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5、三、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办更后原有的多地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地点执业的,必须按本法规定重新办理。
6、四、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7、五、医师多地点执业,应当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
8、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9、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10、负责多地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11、多地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12、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地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14、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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